未經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應堅持兩不標準:
1.不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
2.必須公平地損害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深圳著作權律師講首先,評論某一作品或解釋某一主題,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的政治、經濟、宗教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發表、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發表或在公共集會上發表演講,但作者聲明不得發表、播放的除外;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發表。
教科書可以匯編作品
此外,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計劃和出版教科書,未經作權人許可,可在教科書、音樂作品或單一藝術作品、攝影作品(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除外)中匯編出版的作品片段或短篇作品,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深圳著作權律師看到新規定還夸大了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作權。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作權人支付報酬。報酬標準由國務院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