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雙方聲明外,還有原告提供的德國地方當局(認可)證書和中國駐德國使領館的官方工商注冊、授權聲明、證明函和商業證明摘錄。接下來深圳著作權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經審理查明:
涉及案件圖形廣告信息的公開出版物、廣告費發票、中國電子電路行業協會出具的證明、公證書及隨附光盤、翻譯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其他證據,經法院確認。
審理期間,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裁決書、榮譽簿、印刷電路行業排名表、設備銷售合同、財務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通過原告長期使用的圖形、宣傳、推廣等手段,證明了原告在行業中的市場地位、市場份額,并對案件進行了相當程度的善意宣傳。
對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由于本案屬于版權所有權、侵權糾紛,原告選擇索賠權的依據并不涉及本案意義上的商業圖形標識的使用,因此,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法院對上述證據不予受理。
此外,原告還向法院提交了第7058號滬東證書公證書、商業登記信息變更、定購單、增值稅發票、倉庫收據和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實獲得了原告有權獲得的圖形。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上海東正經7058號公證書上的文字沒有記錄公布的案件所涉圖形、購貨單、增值稅發票、倉單等證據記錄的交易主體不是被告 XXX 公司,因此法院對相關證據和案件不能予以認定。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及商標異議裁定,對此本院認定該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以其不予采納。
本院學生認為,爭議焦點企業主要研究集中在以下四個不同方面:
一、涉案圖形設計是否可以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二、涉案圖形的著作權歸屬及原告是否能夠擁有自己合法訴權;
三、被告使用涉案圖形的行為方式是否構成侵權;
四、如果沒有構成侵權,被告應當積極承擔的法律社會責任。現詳述如下:
本案涉案人物為原物,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從排列文字的圖形元素所涉及的情況來看,其中一個拉丁字母的上下結構是拼貼的,而不是機械的、傳統的直線書寫布局。同時,為了進一步突出 B ürkle 的地位,除了放大字體放置在圖形的核心之外,還輔以深色背景來對比。另外,從圖形元素的構成來看,暗面嵌入到光影背景中,光影背景由幾條水平和垂直的白線垂直分開,并采用與文本相同的對比技術,實現了圖片、文本的統一連接。案件所涉及的圖形能夠反映創造者在獨立意識下的選擇、判斷和安排。因此,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圖形是受版權法保護的藝術作品。但需要指出的是,結合平面結構、布局、色彩等智力創造程度的因素,該藝術作品的創意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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