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毆打、捆綁等方式對另一方實施暴力行為,該暴力行為并非持續性、經常性的,但對另一方身體、精神造成傷害的,能否認定該方的暴力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律師說法:對配偶實施非持續性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看深圳婚姻家庭糾紛律師怎么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 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續性、經常性的施暴行為為構成要件。
對于家庭暴力來說,是否存在語言形式的相關家暴行為呢?
從相關法律分析得知,語言暴力本身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即當事人使用謾罵、譏笑、嘲諷等語言形式致使他人心靈和心理上遭受到的侵犯和損害,這類屬于精神傷害的范疇。
對于現代人認知來說,暴力往往需要依賴肢體、武器、工具等給對方造成傷害。語言暴力就是以語言為暴力武器,達到上述所說的目的。因此,按照這個層面來分析,語言暴力和肢體暴力沒有區別。
然而,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可能會導致受害方產生身體損傷,容易作為證據提交以證明其暴力行為。但是語言暴力所造成的傷害往往在表面上是無法查證的。同時,對于施暴者的具體動機如何,施暴行為造成的損害有多大,都需要從專業角度進行分析。深圳婚姻家庭糾紛律師給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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