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未獲得采礦許可證,販賣砂石、黏土等一般礦產資本若何處置的題目,《礦產資源法》未作分外劃定。《礦產資源法實行細則》也未做出詳細的規定。國土資源部的兩份復函對此問題作了解釋與說明,1998年08月1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發文字號 國土資函190號)規定。深圳律師今天就來帶您了解詳細情況。
一、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行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本是指由地質感化構成的,擁有應用代價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二、設置裝備擺設單元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暢畛域以獵取礦產品營利為目標,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設置裝備擺設的,應按劃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本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例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標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本的單元、小我私家,均應根據 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例的無關劃定辦理采礦掛號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余近似情形可參照本文件肉體辦理。1999年08月19日,河山資源部以河山資函404號發文《對于說明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如下:
我部《對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本合用法令題目的復函》(河山資函〔1998〕190號)(如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當場”是指在工程設置裝備擺設項目同意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求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設置裝備擺設。
目標是鼓動勉勵設置裝備擺設單元在建設中充沛應用已批準占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于保護環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之外范圍。
依據以上兩個《復函》的文件肉體,在工程設置裝備擺設項目同意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求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設置裝備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交納資本補償費。但設置裝備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條之規定,礦產資本屬于國度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度對礦產資本的所有權。地表或許公開的礦產資本的國度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靠的地皮的所有權或許使用權的分歧而轉變。
國度保證礦產資本的正當開辟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礦產資本未用作工程施工,亦未用作公益性設置裝備擺設,而是用于出售,違反了相干劃定。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行政構造可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綜上,深圳律師提醒大家,連系《礦產資源法》的劃定,在工程設置裝備擺設項目同意占地范圍內,因工程設置裝備擺設需要采挖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設而用于銷售,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面臨被追究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