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深圳市勞動咨詢律師根據《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以下證明:
1.工資支付證明或記錄(職工工資支付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3.用人單位的招聘記錄,如登記表、登記表等;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作時受傷,工作完成后得不到報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例
案情簡介
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將工廠維修項目承包給自然人劉某,雙方簽訂了工廠維修合同協議。工廠維修項目完成后,公司與劉某口頭約定,劉某幫助組織人員到工廠從事平整場地等雜工工作。工資標準為每人70元/天。勞動報酬由公司和劉先生統一結算,然后劉先生將其轉移給工人。2019年10月19日,朱被劉介紹到該公司從事雜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朱在放置變壓器的地方受傷。
2020年6月,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2020年7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申請人朱某與被申請人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公司拒絕接受裁決,認為其承包行為是合法的。朱是劉的雇員。公司沒有與朱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是其雇員,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朱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
法院認為
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體資格,朱是具有合法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的自然人。朱于2019年10月19日在公司從事雜工工作,2019年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傷。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朱為公司提供了勞動,并獲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雖然勞動報酬是由劉支付的,但實際支付勞動報酬的是公司,朱提供勞動的方式是連續的。工廠維修項目是公司業務的一部分。劉是一個沒有雇主資格的自然人。他與朱在公司工作,本質上是在公司的管理下工作。綜上所述,朱與公司具有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特點。
法院判決:朱某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簽訂勞動合同,但兩份均由公司保存,個人是否需要保留一份?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深圳市勞動咨詢律師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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