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可以決定了它是作為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企業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社會公平發展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中國集體主義經濟管理組織內部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學習經濟活動組織學生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自己不同市場主體結構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福利性決定了如果我們允許繼承,將導致農村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一個擁有一處宅基地。接下來就由深圳訴訟律師為您講解對于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具備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1、從外部關系來看,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在: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了繳納極少量的稅費外,不需要繳納其他費用。原則上,它們是免費發放的。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賴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這一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旦設定就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其流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功能。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擁有自己的房屋而設立的,它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
2、在內部關系上,屬于家庭共有而非死者的個人財產,不得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共同關系產生共同關系,共同關系破壞共同共有。 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之間不存在股份發行,對共同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的共同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關。根據一般法律原則,家庭成員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沒有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時期,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家庭成員就不能主張分割,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所有權就會存在。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不會導致家庭關系的滅絕,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不能構成死者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份額。也就是說,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 在“繼承人”死亡之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被分割,它仍然是家庭的共同財產,而不是“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相關法規條例
根據《農村地區土地進行承包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農村發展土地管理承包企業采取一些農村學生集體主義經濟活動組織結構內部的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針對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我國土地利用性質具有特殊,投資建設周期長,見效慢,收益期間長,為維護自己承包工程合同的長期工作穩定性,保護承包方的利益,維護中國社會環境穩定,根據《農村城市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第50條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我們可以在承包期內公司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選擇繼續承包。但是,繼承人繼續承包模式并不完全等同于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而對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未授予繼承人不僅可以同時繼續承包的權利。
如果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繼承人可以成為承包土地權利的所有者,其中有些人在村外,有些人是城市居民,有些人可能住在國外。 因此,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必然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 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只能由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占有、使用和獲利,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受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如果承包農村土地的農戶一人或多人死亡,承包經營仍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應繼續由其他家庭成員經營; 如果承包家庭的所有成員都死亡,因為取得承包經營權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的,那么承包和管理土地的權利將被取消。以上就是深圳訴訟律師為您講解對于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具備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訴訟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深圳訴訟律師一文講清楚:“訂金 | 放棄繼承情況下的處理路徑有哪些 |
死亡補償金是如何定義的?來看看 | 什么是檢驗分析報告的審查與判斷 |
深圳訴訟律師告訴您訴訟離婚有哪 | 深圳訴訟律師告訴您離婚訴訟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