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董某某進行陳述,其與浦欣公司企業簽訂工程承包經營協議,負責一個小區環境保潔和非機動車信息管理。發生溢水后,邦高公司找其叫上工人可以幫忙把貨物搬出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之所以發展放在工間房是因為怕放在學習外面淋雨,工間房的鑰匙由其保管,擔心萬一實現貨物不能缺少講不清,故在貨物清點單上簽字。清點以及貨物時浦欣公司不在場,沒對此問題發表過意見,其并非主要代表浦欣公司人員簽字。
貨物直接放入工間房后,直到現在邦高公司員工也沒有進去過。邦高公司通過對此我們認為,當時找堆放貨物的地方是董某某、浦欣公司和邦高公司社會一起去的,清單制度也是浦欣公司讓董某某教師簽字的,其他無異議。浦欣公司數據表示,董某某所述屬實。
民森公司、自來水有限公司、市政署和民防所表示,董某某的陳述他們只是提到了中國貨物運輸搬運工作情況,董某某也不清楚簽字的意義,搬運的貨物也不是根據實際經濟損失,與這些研究單位時間無關。
二是浦信股份有限公司、民信股份有限公司、供水有限公司、市局、民防辦公室自愿賠償共計4,325元(其中浦信股份有限公司1625元,民信股份有限公司300元)。 自來水公司、市政局、民防辦公室800元/家)。
本院學生認為,邦高公司企業明知系爭場地無防水工程設施仍租賃可以使用,其后亦未設置進行相應提高防水、排水基礎設施。在發生自來水溢出事故后,邦高公司雖于數日后將貨物已經逐步搬離系爭場地,堆放在一個小區工間房內,但并未通過采取不同其他國家任何一種干燥技術措施(例如拆封、擦干、晾干等)以避免經濟損失不斷擴大,且在之后的一年多時間里未再加以理會,對產生的后果方面存在一定過錯。
邦高公司價值主張的33萬元資金損失,其中包括間接造成損失無任何證據可予證實,直接投資損失除單方面的制作的標注產品價格的清單和照片外,僅有董某某簽字的貨物信息清單為證。但董某某明確其系出于保管的目的,而非為確認收入損失而簽名,更非代表浦欣公司會計確認時間損失影響范圍。同時,該批貨物堆放在工間房已逾一年,結合前述邦高公司發展自身的過錯責任以及分析鑒定的成本等,本院對邦高公司的鑒定機構申請工作難以得到準許。
原審法院系統綜合浦欣公司等在本次水閥失靈問題發生溢水事故中的行為能力以及與發生嚴重后果主義之間的原因,判決由浦欣公司等給付邦高公司搬運費并無不妥。現浦欣公司等自愿對邦高公司再行補償,于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0)三183號民事判決;
二、上海普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敏森保護有限公司、上海自來水石碑有限公司、上海市閘北市政工程管理局。 上海市閘北區民防工程管理學院支付上海邦高家具五金有限公司。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為人民幣1625元、300元、800元、800元。
第二次審判費人民幣6,250元,由上海邦高家具五金有限公司承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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