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宣告在一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未實際死亡,法律明確規定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風險后果研究仍然能夠有效,但自然科學死亡前實施的民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原因引起的法律責任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關系法律環境行為數據為準。接下來就由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怎樣確定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被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夫妻關系;配偶再婚后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因此,被繼承人宣告死亡后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仍然依法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宣告死亡的人,判決的日期為其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時間與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在自然死亡之前所采取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后果相沖突的,以其所采取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二、在宣告死亡期間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有明確規定,宣告死亡的人不得實際死亡,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宣告死亡產生的法律后果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一定時間內下落不明的公民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由于公民的生死與共公民權利能力直接相關,如果不知道公民的生死,該人將面臨財產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不確定性,這將阻礙利益攸關方實現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 利害關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不超過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不超過兩年的。第四十七條規定,因事故自然人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應當在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宣告死亡。對同一自然人,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申請宣告死亡關系人順序的限制
如果利害關系人不申請,可能會影響后序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取消了對利害關系人順序的限制,這是新《宣告死亡法》最大的變化。對不再申請宣告死亡的主體的范圍和順序進行了具體限制,相關利益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決定申請宣告死亡,極大地保護了相關利益主體特別是債權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前提是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學習或者其他意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或者經有關國家機關可以證明該自然人具有不可能生存的。
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須經利害關系人向法院進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民對于法院受理宣告死亡風險案件后,發出學生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不是通過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沒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無法滿足人們宣告死亡的條件,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需要法院發展仍然存在只能選擇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及時作出死亡宣告。以上就是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宣告死亡的規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職務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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