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每一個法治國家,對于人權的保障在法律當中往往具有最重要的意義,甚至有的時候,即使是國家的行政主體在侵犯了公民人權的時候,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當然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對該行為進行證實。深圳行政復議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調整,從某種程序上來講,這種歸責原則體現了公平原則,但實際上,實踐中因行政侵權產生的行政賠償訴訟之復雜,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實踐中顯得捉襟見肘,導致正義之天平失衡的情況時有發生。結合筆者在處理大量的行政案件中,對當前行政賠償舉證責任所存在的問題作如下分析: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對待定的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是一個關系到行政訴訟程序的公正與效率的重要問題。行訴法第三十二條、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對作為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這是基于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之間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因可依據的規定不夠完善,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
其一,訴訟法解釋、證據規定及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之訴中原、被告雙方舉證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一刀切的明文規定遠不能適應紛繁復雜的現實。
目前的法律體系均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這樣的明文規定是滯后的,在一些規劃許可或政府違法強拆案件當中,行政機關事先不作證據保全,不制作任何物品清單、不對現場進行照片拍攝、視頻制作等,毀滅性的違法強拆最終導致行政相對人無法證明財產的損失,因此,要求提起訴訟的原告承擔造成損害的事實及由此產生的損失的證明責任,困難重重,此時的原告將面臨其主張不能被法院支持的巨大風險。而事實上是,法院據此機械裁判的案件屢屢發生。
其二,在一些行政賠償訴訟中存在的證據補強使行政相對人的舉證責任更加失衡。
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況下,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一是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尤其是第二種情況,因為法院對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理解及在判斷事實的問題上存在偏頗,往往會作出有利于行政機關的解釋,導致行政機關補強證據權力的無限擴張。因為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性地位及其作出行政行為的單方性,實際地位之差別,導致舉證能力之差異,行政相對人處于相對弱勢之地位,往往不具有舉證責任更大的能力,在行政賠償之訴中,如屬物質財產毀滅,據以證明財產存在的現狀被行政權力毀損,還原現狀是個天方夜潭的事情,所以,本已舉證就弱的情況下,再有行政機關的補強證據法律適用的種種弊端,而證據是訴訟活動的關鍵,是案件事實認定和司法裁判的基礎,在舉證責任分配的懸殊之下,會使行政相對人陷入更加被動的局面。
其三,由于行政機關的極端違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賠償訴訟中陷入舉證責任不能。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即只有在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賠償訴訟中才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
對于財產毀損、滅失卻未有相應的規定,而舉證責任顧名思義就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包含了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結果責任就是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時所要承擔的敗訴風險,也就是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國行政相對人的地位,總是處于一個被動、弱勢的地位,加上我國正處于轉型階段,不乏存在一些行政機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的不和諧的行為。在大量的違法強拆案件中,往往伴有人身自由被限制,作為弱勢一方的行政相對人,根本無從保留證據,行政權力在實施違法強拆行為時,要么干脆不作證據保全,公然棄法律于不顧,要么留存了相關證據,卻在要證明相對人財產損失狀況時拒不提供之。在現行的證據制度下,如果一味地遵循國家賠償法有限制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則不僅不能做到保護弱者,也必將使得追求法律平等精神成為一句口號。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行政補償舉證義務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行政復議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深 | 深圳行政復議律師來講講行政復議 |